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林与谢朝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谢朝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733号原告:胡林,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3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谢朝生,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胡林与被告谢朝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胡林承担。审 判 长 何 俐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人民陪审员 何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