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林与谢朝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谢朝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733号原告:胡林,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3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谢朝生,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胡林与被告谢朝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胡林承担。审 判 长 何 俐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人民陪审员 何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