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民初1220号原告:陈某1,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王某,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陈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1、判决准予原告陈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我与被告相识恋爱,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了一男孩陈某2。××××年××月××日,我与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婚后,一直在湛江市租屋居住生活。2016年7月,被告离开湛江到广州打工,在此期间,双方几乎没有联系和沟通。2017年春节被告回家过年期间,双方没话可说,分床而睡,夫妻感情得不到恢复和改善。过完春节后,被告又离开湛江到广州打工与我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双方断绝联系和沟通,婚姻进入死亡之中。我认为,被告擅自离开我及儿子外出打工,不顾家庭及儿子的生活,严重挫伤了夫妻双方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为了解除我的痛苦和这一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登记薄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与陈某2之间的身份关系。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我离婚,婚生儿子陈某2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负担。被告王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异议。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期间,原、被告相识恋爱,不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了一男孩陈某2。××××年××月××日,双方在湛江××技术开发区东海岛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7月,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加上平时因日常生活中琐事产生的矛盾,被告外出到广州打工,在此期间双方缺乏联系和沟通,导致双方感情不和。2017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一个男孩,已建立起一定的婚后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过程中,被告没有根据地怀疑原告有婚外情,使夫妻间产生信任危机,引起婚姻纠纷,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鉴于被告至今尚希望维护婚姻家庭的完整,因此,原、被告在往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如果互相谅解,多作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陈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保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浪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