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873XX英、王晖等与张召兵、程仲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王晖,王伟微,朱月琴,张召兵,程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英,女,1949年12月18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申请执行人:王晖,男,1975年3月26日生,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王伟微,女,1980年11月28日生,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朱月琴,女,1929年5月28日生,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龙,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召兵,男,1975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程仲飞,男,1962年11月11日生,住扬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英、王晖、王伟微、朱月琴与被执行人张召兵、程仲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英、王晖、王伟微、朱月琴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京谏民初字第27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宝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