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祝华兰、何世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华兰,何世栋,何世群,何世晓,何强,何家玉,何旭敏,何世焱,陈乾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华兰,女,193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世栋,女,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世群,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世晓,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强,男,1969年12月0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家玉,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69****0048。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旭敏,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世焱,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前述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凯,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乾南,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自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山,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祝华兰、何世栋、何世群、何世晓、何强、何家玉、何旭敏、何世焱因与被上诉人陈乾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4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4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00元,由上诉人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刘晓波审 判 员 何 亮审 判 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叶 迪书 记 员 蓝可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