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储爱荣、张施庆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爱荣,张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606号申请人:储爱荣,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张施庆,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爱荣与被执行人张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56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我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施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张施庆涉案数量多、金额大,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可供执行,我院将张施庆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张施庆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