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学勇、李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勇,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勇,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李敏,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勇与被执行人李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执行案件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