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家川县信用社与马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5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张家川县信用社)住址: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人民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明,男,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张家川县信用社与马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金融系统、工商局、房地产管理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县信用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维审判员 妥国兴审判员 王小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