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淑娟与郭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娟,郭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徐淑娟,女,汉族。被执行人:郭知芳,又名郭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淑娟与被执行人郭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徐淑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9执5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红江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