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团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与张子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团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张子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416号原告黑龙江省团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铁峰,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被告张子建,男,汉族,现住安达市。原告黑龙江省团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与被告张子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团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团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团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团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玉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椿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