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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鹰与李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鹰,李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蒋鹰,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大栗新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8711260513。被执行人李微,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住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117号。本院在执行蒋鹰与李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微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李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继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