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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冶芙蓉与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马泯曦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芙蓉,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马泯曦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098号原告:冶芙蓉(身份证号码:×××),女,回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团结桥路**号*栋***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辉成、李文斌,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玛纳斯试验站兵户村。法定代表人:杨晓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立新,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泯曦(身份证号:×××),女,回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个体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陶瓷厂北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身份证号×××),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毕塬路青海干休所*号楼*单元***室。系被告丈夫。原告冶芙蓉与被告新疆方冠杨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马泯曦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冶芙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芙蓉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冶芙蓉负担。审 判 长 华 红人民陪审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刘海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