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曲浩名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浩名,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451号原告:曲浩名,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现住莱州市。被告:王凯,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曲浩名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浩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羽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