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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曲浩名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浩名,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451号原告:曲浩名,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现住莱州市。被告:王凯,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曲浩名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浩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羽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