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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克江与郑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克江,郑利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财保31号申请人董克江,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红星农场场部。被申请人郑利,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红星农场场部。申请人董克江因与被申请人郑利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郑利在北安市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克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董克江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被申请人郑利北安市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即从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三、申请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洪春审判员  闫 峰审判员  闫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瑞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