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伟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93号罪犯杨伟军,男,生于1986年4月1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余刑十二年九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97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513分,获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伟军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