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呈贡广源钢管租赁站诉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呈贡广源钢管租赁站,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冉贞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2294号原告:呈贡广源钢管租赁站。经营者:罗珠瑾,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湖北省红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水,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伟,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冉贞平,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呈贡广源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冉贞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呈贡广源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原告呈贡广源钢管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