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叶红、王国普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红,王国普,戴朝忠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叶红,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普,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朝忠,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再审申请人叶红因与被申请人王国普、戴朝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叶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爱珍审 判 员 毛宜全审 判 员 周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潘 琳书 记 员 陈新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