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配颖与王黎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配颖,王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885号申请执行人:蒋配颖,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黎明,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配颖与被执行人王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蒋配颖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0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马 静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