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欣欣与被执行人沈冰离婚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欣,沈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王欣欣,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冰,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欣欣与被执行人沈冰离婚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工资在法院有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蓝晓娜审判员 吴勇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