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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黄桂英与武汉葡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英,武汉葡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英,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武汉葡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朱家河一组工业园特3号。法定代表人刘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葡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8,473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葡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