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3412无锡中海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海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张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412号原告:无锡中海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法定代表人:丁旭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荣,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霞,江苏金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畅,女,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无锡中海海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中海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中海海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中海海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无锡中海海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郁 松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