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曹某、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曹某,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1225民初4910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93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汉族,1990年11月5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贵,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女,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曹某、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于2017年10月11日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原告和被告曹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办理定亲仪式,定亲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700元,给被告曹某购买首饰花费6000元。2016年11月6日送日子,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给被告曹某购买首饰花费19300元。以上彩礼款共计102000元。原告和被告曹某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和被告曹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曹某于2017年4月底不再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曹某返还原告张某1彩礼款20000元,被告曹某于2017年10月11日当庭履行完毕;二、被告曹某返还原告张某1铂金钻戒一枚,于2017年10月11日当庭履行完毕;三、被告曹某个人财产:被子7床、四件套5床、苹果5S手机一部、彩金戒指一枚、衣服鞋子及个人生活用品若干,归被告曹某个人所有;四、双方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