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世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世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2民初1416号原告: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美琳。被告:高世金。原告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丰烨房产公司)与被告高世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都美琳、被告高世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烨房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99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威海华新千米长街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华新家园71-8号商铺,用于经营装饰公司,年租金79900元,租赁期为3年,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2016年5月,被告在合同明显不到期的情况下提前退租,并搬离商铺,以实际行动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因合同一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或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年的租金做为违约金,故原告起诉。高世金辩称,2016年5月合同即将到期时被告不租房了,将钥匙交给了原告,原告接收,没有提违约金。原被告是协商好退房的,不存在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威海华新千米长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威海市青岛南路华新家园71-8号商铺用于经营装饰公司,租期三年,租赁期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租金均为每年79900元。被告按照原告统一要求装修,经原告验收达标后,原告给予被告第一年减免39950元的优惠。被告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原告交纳5000元作为经营保证金,用于保证后续租金、水电气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及时交纳等。���赁期间,由于被告原因致使本合同终止执行,原告已收保证金、租金等各种款项不予退还。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解除本合同或因一方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或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5000元保证金,并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原告将涉案商铺交付被告。2016年5月,在第二年租期即将开始前,被告因承租店铺内一直不能安装网线影响经营为由搬离涉案店铺,并将钥匙交付原告,原告接收。2017年3月左右,原告的项目部搬进涉案出租房屋内办公。上述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搬离涉案店铺,并将钥匙交付原告,原告接收,应认定租赁合同已实际解除,无法继续履行。但双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三年,现因被告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必然给原告造成租金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因被告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应当给予原告合理的期限对外寻找租户,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年租金作为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当适当调整。被告辩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原告返还钥匙被告接受的事实,本院酌定寻租期以三个月为宜,被告应支付原告数额相当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2016年5月15日起第二年的租金为79900元,被告应付的违约金数额应以19975元【79900元÷12个月×3个月】��宜。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因被告原因致使合同终止执行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现原告依此主张扣留被告交纳的保证金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世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违约金199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9元,被告负担150元,原告负担7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