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特20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玉荣、朱玉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玉荣,朱玉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特20050号申请人:朱玉荣(系被申请人妹妹),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环卫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朱玉凤,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代理人:朱玉芹(系被申请人妹妹),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容环卫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朱玉荣申请认定朱玉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玉荣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妹关系,被申请人于1998年患病(精神分裂症),之后为被申请人办理了精神残疾证,证明被申请人患有精神残疾一级。经2009年和2012年进行了换证,被申请人现已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能力。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权益,故依法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认申请人朱玉荣为被申请人监护人。被申请人朱玉凤因健康情况不允许未到庭,也未能提交书面意见。代理人朱玉芹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事实及理由均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朱玉荣与被申请人朱玉凤系姐妹关系,代理人朱玉芹系被申请人朱玉凤的妹妹。现朱玉凤父母均已死亡,其父母生育四个女儿。朱玉凤至今未婚,也没有任何子女。被申请人朱玉凤于1976年开始患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定医院出具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被申请人现已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能力。经申请人朱玉荣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朱玉凤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鉴定诊断:血管性痴呆。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均不持异议。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朱玉芹和其妹妹朱玉梅均同意申请人朱玉荣作为被申请人朱玉凤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津安定(2017)精神病鉴字第25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朱玉凤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均不持异议。况且,对朱玉荣申请确认其为朱玉凤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朱玉芹及被申请人妹妹朱玉梅均无异议。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朱玉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申请人朱玉荣为被申请人朱玉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树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杰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