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献林与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献林,王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341号原告:吴献林,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王长海,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献林与被告王长海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献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吴献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吴献林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曼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