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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献林与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献林,王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341号原告:吴献林,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王长海,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献林与被告王长海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献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吴献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吴献林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曼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