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6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章秀林、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林,邓玲,湖北崇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章秀林,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申请执行人邓玲,女,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章秀林之妻。被执行人湖北崇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秀林、邓玲与被执行人湖北崇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人湖北崇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