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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辖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雪勤、王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雪勤,王建超,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雪勤,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超,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二上诉人委��诉讼代理人:朱自书(系二上诉人近亲属),住河南省柏城镇南关居委会南关***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霞,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雪勤、王建超因与被上诉人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2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雪勤,上诉人王建超、吕雪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书,被上诉人刘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喜到庭参加诉讼。吕雪勤、王建超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西平,故本案应由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霞辩��,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中,上诉人吕雪勤、王建超申请证人吕某出庭作证,欲证明本案事实上的出借人为王某,吕雪勤系在西平河南男儿风服饰有限公司院内收到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被上诉人刘霞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上蔡县,并在上蔡县支付借款。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为合同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刘霞起诉要求吕雪勤、王建超归还借款及利息,因本案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刘霞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县,因此刘霞选择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二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时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