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年春、武汉泰宁古玩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年春,武汉泰宁古玩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年春,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泰宁古玩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泰宁街21号。法定代表人:徐佳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年春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泰宁古玩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年春于2017年10月12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武汉泰宁古玩市场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年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年春撤回上诉。减半收取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黄年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薇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宇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