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4民初100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创,陕西省合阳县王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原、被告在客运汽车上相识,2014年10月14日在略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称其做劳保用品生意急需资金,原告就借给被告2万元。被告走时还拿走了原告的三金。2015年5月3日被告来到略阳县承诺给原告3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次日原、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确保3万元能够落实,同年5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再次出具3万元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只好诉讼请求解决。徐某某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在陕西省略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5月4日双方又在略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同年5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杨某某叁万元。徐祖知堡乡白灵村,老四、高家坡村三组,欠款人徐某某,2015年5月9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陈述,原告提供的略阳县民政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被告徐某某2015年5月9日书写的欠条复印件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未到庭,对本案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和借款清偿情况,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清,故对原告杨某某诉请要求被告徐某某支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徐某某支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广学人民陪审员 秦 宏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