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大洋电动车有限公司与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大洋电动车有限公司,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983号原告:山东新大洋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88号。法定代表人:鲍春光,董事长。被告: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东方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连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大洋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郯城新鸽摩托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起异议申请,本院经过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已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存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