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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林与王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王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鲁0211民初12692号原告:李林,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佐斌,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李林与被告王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王佐斌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林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李林。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萃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