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吴某某、万某某、佘某某、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振敏,王某某,吴某某,万某某,佘某某,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927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山,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万某某被告:佘某某被告:燕某某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吴某某、万某某、佘某某、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人民陪审员  高永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强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