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战民与李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战民,李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884号原告:郭战民,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李果,女,回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郭战民与被告李果房屋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8月30日,原告因需要租赁门面房,暂时向被告支付压金人民币一万元,口头约定自付款之日起,五天内如原告确定租房,原支付的一万元压金冲抵房屋租金;如不租房,原支付的一万元予以退还。时隔一天后,原告决定不再租赁被告提供的门面房,要求被告退还所收压金一万元,并将房屋钥匙归还给被告;但是被告既不退还压金又拒不接受其房屋钥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果返还不当得利一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定的起诉要件。郭战民在本案中支付的是房屋转让费,本案房屋租赁的合同相对人(承租人)是方秋生,李果是方秋生的法定监护人;原告郭战民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战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红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