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大国饭店与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大国饭店,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房产总公司,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天塔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3行初85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大国饭店,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体北环湖南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10333391-6。负责人孙建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宏,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代码111201034012262386。法定代表人郭金琦,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玮,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翀,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第三人天津市房产总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11714L。法定代表人孙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续玮,天津市河西区天塔房管站干部。第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天塔街道办事处,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南里增3号,组织机构代码00015114-0。法定代表人高翔,主任。委托代理人蒲新军,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天塔街道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军霞,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大国饭店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天���市房产总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河西区天塔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大国饭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大国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大国饭店负担。审 判 长 詹易军审 判 员 范 懿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