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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与赵荣仁食品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343号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赵荣仁:申请执行人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与被执行人赵荣仁食品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剑食药工商质监处字[2016]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荣仁缴纳罚款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荣仁于2017年10月13日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剑食药工商质监处字[2016]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