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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熊桂林、徐均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桂林,徐均能,吴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财保10号申请人熊桂林,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平江县人,住平江县开发区。被申请人徐均能,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平江县。被申请人吴水英,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住平江县。申请人熊桂林因与被申请人徐均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查封被执行人徐均能位于平江县城关镇城东村9组的住房(权证号码为:20××22),申请人对自己主张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自己单独所有的,位于平江县新城区浏家滩桥头左侧的住房一套(权证号码:平房权证城字第××号)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桂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均能所有的,位于平江县城关镇城东村9组的住房(权证号码为:20××22)。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准许被申请人居住,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处分;二、查封申请人熊桂林单独所有的,位于平江县新城区浏家滩桥头左侧的住房一套(权证号码:平房权证城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准许申请人居住,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处分。申请人熊桂林应当在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 田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