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文相书与陈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相书,陈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835号原告:文相书,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印,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清平,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琍,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相书与被告陈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相书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相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相书撤回对被告陈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文相书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