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平继立与商丘市康辉服饰有限公司、班冬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继立,商丘市康辉服饰有限公司,班冬梅,王向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929号原告:平继立,女,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商丘市康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至信一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班冬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班冬梅,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被告:王向辉,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继立诉被告商丘市康辉服饰有限公司、班冬梅、王向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继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继立负担。审判员 谢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蔓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