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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6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凌峰与苗文明、梁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6300号原告李凌峰与被告苗文明、梁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凌峰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李凌峰承担。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