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民初1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成敏与刘宝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敏,雷荣凤,汪光梅,汪光祝,刘宝新,刘金龙,李克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62-1号原告:吴成敏,女,1943年10月出生,住云南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原告:雷荣凤,女,1946年3月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汪光梅,女,住云南省麻栗坡县。原告:汪光祝,女,住址同上。被告:刘宝新,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金龙,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克星,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原告吴成敏等与被告刘金龙、李克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