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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大芬与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芬,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337号原告:孙大芬,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被告:吴新,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吴新下落不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大芬负担。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