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大芬与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芬,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337号原告:孙大芬,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被告:吴新,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吴新下落不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大芬负担。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