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尚峰、安林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尚峰,安林海,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917号申请执行人:丁尚峰,男,汉族,1949年9月1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安林海,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林海,经理。住所地:临邑县广场大街中段路南。本院在执行丁尚峰与安林海、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林海、临邑海花摄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31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凯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