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万华与王海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华,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孙万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万华与被执行人王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1024民初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由被告王海龙于被告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孙万华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元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王海龙负担。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孙万华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王海龙给付20000元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龙2017年10月13日自觉给付申请人孙万华20000元。申请人本次执行申请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4民初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发明代理审判员 薛 俊代理审判员 郑茜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