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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毛白生与被告孙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白生,孙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187号原告:毛白生,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孙军,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毛白生与被告孙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毛白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白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白生负担。审判长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蔚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