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毛白生与被告孙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白生,孙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187号原告:毛白生,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孙军,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毛白生与被告孙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毛白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白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白生负担。审判长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蔚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