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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祖霞与肖晓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祖霞,肖晓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087民初1290号原告:周祖霞,女,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松滋市王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被告:肖晓澍,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霞,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系肖晓澍母亲(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宜昌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号。负责人:闫伟青,太平洋财保宜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力,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原告周祖霞与被告肖晓澍、太平洋财保宜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18时45分,被告肖晓澍驾驶鄂E×××××小型汽车沿本市街杨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洈水镇××八水泥厂路段时,与路边行人周祖霞、付嘉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二行人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周祖霞被送至松滋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70天后于4月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45847.08元。2017年5月5日,原告周祖霞到松滋市人民医院进行复查,支付医疗费425.8元,另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上述费用共计46772.88元,由被告肖晓澍垫付36772.88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公司垫付10000元。该起交通事故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肖晓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祖霞无责任。2017年5月9日,经松滋乐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评定原告此次交通事故损伤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18000元,护理营养时间各为90天。为索赔,原告周祖霞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下余各项损失72099元。同时查明,鄂E×××××小型汽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宜昌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周祖霞损失110068元(交强险赔付53700元,商业三者险赔付56368元),冲抵已垫付10000元,还应赔偿100068元,其中向原告周祖霞支付67000元(款汇:周祖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31),返还被告肖晓澍33068元(款汇:肖晓澍,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5),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二、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任何争议,付嘉乐赔偿事宜另案处理。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肖晓澍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井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