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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5476丁卫卫与谭明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卫卫,谭明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476号原告:丁卫卫,女,198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欣,女,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谭明新,男,198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36楼。负责人:吕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卫卫与被告谭明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卫卫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丁卫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卫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卫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