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强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强强,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新建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涛,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强强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强强于2017年6月29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旁天桥东侧,因琐事与他人肢体冲突,并对前来劝阻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管庄派出所民警胡xx(男,44岁,北京市人)、保安员任xx(男,23岁,河北省人)进行殴打。被告人邓强强当场被民警控制,已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强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邓强强四至六个月拘役。被告人邓强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强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强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 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祎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