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工程有限公司、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久路469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江五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花,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广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中源,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邦尼工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324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弘高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玻纤板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邦尼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针对弘高公司的上诉请求,邦尼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邦尼公司依据其与弘高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提起本案诉讼,《采购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适用。因《采购合同》载明乙方即邦尼公司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有管辖权。弘高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胡 君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妍-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