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瑞祺堂(福建)药业有限公司与朱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祺堂(福建)药业有限公司,朱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4931号原告:瑞祺堂(福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市尾村市美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46372513B。法定代表人:林清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朱翠英,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瑞祺堂(福建)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祺堂(福建)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翠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祺堂(福建)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货款6327元及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采��药品,2016年10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6327元。并且被告写有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2月12日前还清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归还欠款,原告认为其已履行买卖关系中作为供货方的义务将货物供应给被告,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人民法院能依原告的诉求作出裁判。被告朱翠英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瑞祺堂(福建)药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朱翠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主要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朱翠英多次向原告瑞祺堂(福建)药业有限公���购买药品。2016年10月1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朱翠英出具欠条和承诺书各一张,确认尚欠原告药款6327元,承诺于2个月内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药品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药品货款6327元,有其签名确认的欠条、承诺书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付息,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6327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朱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翠英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祺堂(福建)药业有限公司药品货款6327元及从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望人民陪审员 张 雅 嫔人民陪审员 洪 添 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