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石国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利,石国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095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永利,男,汉族,现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王超,男,汉族,现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姜洪秀,女,汉族,现住龙井市。被告:石国志(反诉原告),男,汉族,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石宏祥,男,汉族,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永利诉被告(反诉原告)石国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利、反诉原告石国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利、反诉原告石国志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永利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石国志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永利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石国志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