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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永利与石国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利,石国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095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永利,男,汉族,现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王超,男,汉族,现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姜洪秀,女,汉族,现住龙井市。被告:石国志(反诉原告),男,汉族,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石宏祥,男,汉族,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永利诉被告(反诉原告)石国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利、反诉原告石国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利、反诉原告石国志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永利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石国志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永利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石国志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