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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保华与魏军、刘金山、郑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保华,魏军,刘金山,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36-1号申请执行人:常保华,男,汉族,1955年9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魏军,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金山,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郑鑫,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常保华与魏军、刘金山、郑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祯审 判 员  史学金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新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