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保华与魏军、刘金山、郑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保华,魏军,刘金山,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36-1号申请执行人:常保华,男,汉族,1955年9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魏军,男,汉族,1987年11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金山,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郑鑫,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常保华与魏军、刘金山、郑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祯审 判 员 史学金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新 军 搜索“”